【提醒】医保服务行为N不准(四)用人单位“六不准”
2019-10-31 10:24:5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桂阳县医疗保障局 | 编辑:刘艳萍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910

用人单位“六不准”

1、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;

2、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,瞒报、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;

3、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、生育保险费;

4、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、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;

5、不准拖延办理新增、死亡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;

6、不准伪造、变造、涂改病历资料、医疗费用票据,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医疗、生育保险基金;

投诉举报电话:0735-4461276   0735-4470586;0735-4440036


责编:刘艳萍

来源:桂阳县医疗保障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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